第二章商业助学贷款对象条件是什么?怎么办理??
发布日期:2023-01-11 15:16:28 浏览次数: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
第六条贷款人立案商业助学贷款申请时商业助学贷款商业助学贷款,应对贷款对象(下述简称借款人)设置一定审核条件:
(一)借款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并持有合法身份证件;
(二)借款人应无不良信用记录,不良信用等行为评价标准由贷款人制定;
(三)必要时需提供有效的担保;
(四)必要时需提供其法定代理人批准办理贷款的书面意见;
(五)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与总额
第七条商业助学贷款的期限原则上为贷款人在校学制年限加6年,借款人在校学制年限指从助学贷款发放至借款人毕业或解除学业的之后。对借款人毕业后再次攻读学位的,借款人在校年限和助学贷款期限可相应延长。助学贷款期限延长须经贷款人许可。
第八条商业助学贷款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条例的利息制度执行,原则上不上浮。借款人可办理费用本金化,即在校年限内的放贷利息按年结转次年度借款本息。
第九条商业助学贷款的最高额度不少于借款人在校年限内所在校区的费用、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贷款人可参照学校出具的基本生活费或当地生活费标准确认有关生活成本贷款数额。?
第十条贷款人可依照借款人必须领取人民币以及外币商业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费用应根据院校的杂费支付期逐笔发放,住宿费、生活费可按房租支付期领取,也可分列发放。
第四章贷款担保
第十二条贷款人领取商业助学贷款可规定借贷人提供贷款,担保形式可采取抵押、质押、保证或其组合,贷款人也可规定借贷人承保相关保险。
第十三条借款人采用抵押、质押担保的,贷款人应规定提供本机构认同的抵质押物。
第十四条采取确保担保形式的,保证人范围应依照《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要求。
第十五条贷款人在借贷人满足贷款人设置条件的前提下可申领信用商业助学贷款。
第五章贷款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借款人可直接在生源地向借款人办理商业助学贷款,即申请生源地借款,也可在就读大学所在地办理商业助学贷款,即申请就读地贷款;但借贷人不得受理借款人既在生源地又在就读地贷款的重复申请。
第十七条贷款人在立案借款人办理商业助学贷款时,应规定对方提交书面借款申请,填写有关申请表格,并递交下列文件、证明和资料:
(一)出借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有效签证护照原件),并提供以上证件的复印件;
(二)借钱人必须的欠款人与其法定代理人的关系证明;
(三)借款人或其家庭成员经济收入证明;
(四)借款人为入学新生的提供就读大学的招生通知书或接收函,借款人已在校的提供教师证或其它学籍证明;
(五)借款人就读大学开出的师生学习期内所需费用、住宿费和生活费金额的有关材料;
(六)以财产作抵(质)押的,应提供抵(质)押物权证和所有权人(比如财产共有人)签订的同意抵(质)押的约定,对担保物须递交贷款人认同的机构出具的价值评定报告,对质押物须提供权利凭证,以第三方担保的应开具保证人批准承担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的书面文件及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七)出借人和贷款人必须面出具并签订书面授权,同意银行查询其个人征信信息;
(八)贷款人规定提供的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八条受理贷款申请后,贷款人须对借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确认。
第十九条借款人申请就读地借贷的,贷款人还应联系借款人就读大学成为介绍人做好以下工作:
(一)向借贷人推荐借款人,对贷款人资格及办理资料进行审查;
(二)协助贷款人对贷款的使用进行监督;
(三)将借款人在校其间失踪、死亡或失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以及出现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移民、自行离校、开除等状况迅速通知贷款人,并协助贷款人实行相应的债务保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