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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更好实务:借贷双方约定逾期利息计算基数为本金及期内利息

发布日期:2023-03-21 09:04:3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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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双方承诺逾期利息计算基数为本息及期内收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阅读提示:借款人未依照承诺的时限返还借款的,应当依照承诺以及国家有关条例支付欠款利息。《最高人民法庭关于审理民间贷款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条例》第二十八条也要求了贷款双方未承诺逾期利息的,借款人应该支付资金占用期间费用。那么这里的“资金”到底作何解释?逾期收益计算基数是贷款协议承诺的本息还是借款人已经收回的本息?在协议未约定情形下是否将收益计入欠款本金,以此为基数计算逾期利息?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针对合法限度内的计息予以保护,逾期利息与期内利率相同不得少于24%上限。借贷双方当事人承诺逾期利息的估算基数为本息及期内收益逾期未偿还赔款,人民法庭应予支持,但不得少于以本金为基数,以年利息24%计算的整个计息期间的收益部分。

案情简介

一、2017年12月20日,华能公司借给德威公司贷款1.82亿元,约定借期内利息10%,逾期未支付承诺的借贷本息或利率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未偿还欠款为基数按年化24%利率支付费用。2017年12月21日,华能公司继续借给德威公司1亿元,约定同上。正威公司为前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确保。

二、借款年限到期后,德威公司未归还分文。华能公司便向南京市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中,双方对承诺逾期利息计算基数是否包含欠付费用造成纠纷。华能公司主张逾期利息应根据未偿还赔款作为基数,因此包括后期未支付费用部分。德威公司则觉得前期欠款利息没有计入为本息。无锡市法院裁定支持逾期利息基数包含期内收益。

裁判要点

对于上述争议焦点,江苏省苏州人民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的裁判要点归纳如下: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对确立规定借贷双方对后期借款本金结算后将收益计入后期借款本息并再次出示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达到合同成立时一年期分期市场价格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务凭证载明的总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息。超过部分的罚息,不应判定为后期借款本息。借款人在贷款之后到期后必须支付的本金之和,超过以最初借贷本息与以最初贷款本息为基数、以协议建立时一年期分期市场价格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贷款之后的收益之和的,人民法庭不予支持。

本案中,借贷双方在协议中确立约定逾期利息的估算基数为本息及期内收益逾期未偿还赔款。因德威公司在贷款期限到期后未偿还分文,故逾期利息基数必然包含期内收益,但逾期利息不得低于最初贷款本息1.82亿元为基数,以年利息24%计算的整个计息期间的收益部分。

实务经验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法官团队申请和预测过长期本文涉及的法律难题,有丰富的实践心得。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导论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浓厚理论造诣和丰富实践心得。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裁,均以实际出现的实例预测为主,力图从实践必须出发,为实践中常常遭遇的疑难复杂法律难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减少将来出现类似诉讼,提出如下建议:

1.我国至今没有法律规章明确要求逾期利息的推导基数。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下列几种看法:第一,逾期利息应当以贷款协议承诺的本息为估算基数;第二,逾期利息应当以贷款人已经收回的本息为估算基数,此种看法现在为主流见解;第三,逾期利息以本金之和作为计算基数,此种看法多出现于两人当事人确立约定情形中。

2.借贷双方当事人承诺逾期利息以本金之和作为计算基数的,逾期利息金额不得低于以最初贷款本息为基数、以协议建立时一年期分期市场价格利率四倍。

3.为减少当事人之间形成不必要的法律争议,借贷双方必须在签署借款协议时对贷款本息、借款年限、借期利率、逾期利率、逾期利息计算基数、违约金等进行细化约定。同时面对两人的交谈协商过程中产生的信件、短信、通话、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注意保存。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援引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实例,对同类诉讼的宣判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必须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实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法官对不同诉讼裁判文书的梳理和探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探究角度和观察的视域,并不意味着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法官对本文案例裁判见解的认可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官在处理类似诉讼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该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庭关于审理民间贷款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难题的细则》[法释〔2020〕17号,2021年1月1日实施]

更多更好实务:借贷双方约定逾期利息计算基数为本金及期内利息

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金结算后将收益计入后期借款本息并再次出示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达到合同成立时一年期分期市场价格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务凭证载明的总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息。超过部分的罚息,不应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贷款之后到期后必须支付的本金之和,超过以最初借贷本息与以最初贷款本息为基数、以协议建立时一年期分期市场价格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贷款之后的收益之和的,人民法庭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息有承诺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少于合同成立时一年期分期市场价格利率四倍为限。

未承诺逾期利息以及约定不明的,人民法官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承诺借期内利息,也未承诺逾期利息,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放款之日起参照当年一年期分期市场价格利率标准计算的月息承担逾期放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庭应予支持;

(二)承诺了借期内利息并且未承诺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放款之日起依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费用的,人民法庭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贷款人既约定了欠款利率,又承诺了赔偿金以及其它成本,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其它成本,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共达到合同成立时一年期分期市场价格利率四倍的个别,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以下为该案在法庭宣判阶段,裁判文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应该问题的探讨:

关于焦点二,对《还款协议书》约定逾期利息计算基数是否包含欠付费用的纠纷,涉及前期费用应否计入,以及期内收益计算复利的疑问。关于后期收益应否计入的疑问,《还款协议书》第三条约定,自2018年5月26日起,以1.82亿元为基数,按年化10%的利息计息,逾期未偿还本金的,应以未偿还赔款为基数,按年化24%利率支付欠款利息。根据条款文义逾期贷款利率,该条款系双方对于2018年5月26日另行出借的1.82亿元贷款的本息约定。而前期结欠利息2513万元系双方就前一次借贷本息偿还后经核算确认结欠的本息,双方未承诺计入本次贷款本息,故亦不应作为欠款利息计算基数。

关于1.82亿元产生的期内收益能否能够计入欠款利息计算基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庭关于审理民间贷款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条例》第二十八条要求,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金结算后将收益计入后期借款本息并再次出示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务凭证载明的总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息;低于部分的罚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息。约定的利息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本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息的,人民法庭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贷款之后到期后必须支付的本金之和,不能达到最初贷款本息与以最初贷款本息为基数,以年利息24%计算的整个贷款之后的本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贷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庭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要求,借贷双方对逾期利息有承诺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即人民法院针对合法限度内的计息予以保护,逾期利息与期内利率相同不得少于24%上限。本案中,根据《还款协议书》第三条承诺,期内收益计算基数为本息1.82亿元,逾期利息的估算基数为1.82亿元本金及期内收益逾期未偿还赔款。因德威公司、周建明在贷款期限到期后未偿还分文,故逾期利息基数必然包括期内收益,对于华能公司主张的期内收益和欠款利息可参照《最高人民法庭关于审理民间贷款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要求,对于未达到最初贷款本息1.82亿元为基数,以年利息24%计算的整个计息期间的本息部分给予支持。

案件来源

江阴华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德威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周建明等企业贷款纠纷二审刑事裁定书[上海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2民初4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