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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消费信贷的发展简述

发布日期:2022-10-01 00:24:02 浏览次数:

  消费信贷可以说是一种古老的信用形式。其发展过程可以概括如下:随着销售商品的市场的出现,也就产生了消费信贷。消费信贷的产生和发展,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和人们消费结构变化的客观要求。生产和消费的矛盾运动,导致了消费信贷的产生和发展。当一个社会的经济形态由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发展到高度市场化的商品经济即市场经济时,市场和消费的矛盾也就更为突出,消费信贷也就更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必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品的供应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许多高档耐用消费品纷纷上市,一般收人水平的个人或家庭短时期内难以凑齐足够的款项,有必要借助于消费信贷才能实现购买愿望。对于工业和贸易来说,如果没有保障消费者可以提前实现购买愿望的消费信贷法律制度,许多较高价值的商品和劳务,如汽车、住宅、假日旅游等,就不能被成功地出售。为一项销售或劳务提供信用贷款,已成为企业营销过程本身的组成部分,这是因"为从消费信贷交易中可以派生出双倍利润。首先可从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中获得利润,其次可从信用贷款商业中获得利润。消费信贷可在一定程序上缓和消费者有限的购买力与日益丰富的商品或劳务的销售之间的矛盾,更好地改善人民的生活;同时,也能开拓销售市场,促进商品的生产和流通。因此可以说,商品市场是消费信贷产生的基础和前提,消费信贷是在市场经济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反过来有序的消费信贷活动,又必然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在资本主义社会,商人采取赊销方式向个人消费者出售商品,这便是消费信贷的雏形。但是,在19世纪以前,消费信贷大多建立在个人信誉的基础上,债务没有制度化,偿还协议也常常没有采取书面形式。(昆明私借 ①36-o⑧⑦1-O203)
  比较成型的消费信贷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逐渐发展起来的。二战以前,西方国家调控消费的主要手段是财政和收入政策。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引入金融政策作为调控消费的重要手段,消费信贷迅速发展。消费信贷兴起后发展十分迅速,很快成为西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业务,并成为各个银行扩大经营规模、开展竞争、拓展业务、增加收人的重要手段。消费信贷的出现,使商业银行的贷款由生产领域扩大到消费领域,有效地扩大了社会消费需求。

国外消费信贷的发展简述
  西方现代消费信贷制度虽有100多年的历史,但真正建立起完善的消费信贷制度还是最近几十年的事情。在美国,较为正规的消费信贷市场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期。最近几十年以来,美国无论在社会、人文、法规监管、经济和技术条件上均产生了剧烈的变化,这些变化对美国的消费信贷市场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美国联邦政府制定的《信用平等机会法令》(TheEqualCreditOpportunityAct)将消费信贷定义为包括各类发放给消费者购买物品、服务并用于快贷用途的信用。根据这一定义,消费信贷主要包括:赊销、分期付款、信用卡和消费贷款。在20世纪90年代的整个消费信贷中,银行的信用卡贷款仅在1994〜1995年之中就增长了77%,其他消费信贷在1990-1995年之间则增长了19%。相比之下,银行的工商贷款同期仅上升6%。日本虽然从很早就开办了消费信贷业务,但是;正将消费信贷业务规范化、制度化则始于20世纪60年代初。1962年,与某种特定商品相结合的合作式消费信贷开始流行,主要有住宅、汽车、电器、乐器、家具等方面的消费信贷以及用于旅游、结婚等方面的服务性信贷。另外还有一种叫非合作方式的消费信贷,如教育信贷和没有指定资金用途的消费信贷等。消费信贷的债务担保一般是通过专门作债务担保的信用保证公司或其他的担保机构来进行。中国香港消费信贷也始于20世纪60年代,1966年底消费信贷仅为3.8亿港元,占香港本地使用贷款的比重仅为6.9%,至1978年,贷款总额已达88.65亿港元,所占比重上升至15.7%。1978-1998年,受经济和居民货币收人大幅增长、贷款结构的变化和银行业务不断创新的影响,致使住宅按揭贷款需求增长较快,消费信贷总额年平均递增达24%,其中住宅按揭贷款年平均递增26.1%,信用卡贷款递增36.7%,其他快贷贷款递增9.9%。
  在美国,消费信贷主要由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储蓄机构、信用社及其他机构来提供。自1946年起美国的商业银行就占据了全美消费信贷市场的绝大部分份额,截至1998年底,商业银行共持有39%的总消费信用贷款、35%的汽车贷款、38%的循环信用贷款及48%的其他消费信贷,大约60%的房屋净值信用余额;到1998年底,财务公司持有的价值约1685亿美元的消费贷款,市场份额占14.5%,在名次上仅次于商业银行;1980年后,随着法规监管的放松,储蓄机构迅速成为消费信贷市场中增长速度最快的行业,其市场份额从1979年底的3.7%达到1987年的顶峰9.8%,但到1998年又跌落至4%。此外,美国的信用社、部分非金融企业,诸如零售商、加油站等也从事一部分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在日本,从事个人信用业务的机构很多,除银行以外还有一些专门从事贷款或贷款中介业务的各类公司,主要有专门向工薪阶层提供消费信贷的金融公司、票据贴现公司,还有当铺、信用卡公司、邮购公司和综合租赁等,其中专向工薪阶层提供消费信贷的金融公司在发展迅速,越来越引人瞩目。 (wWw.Ha imAxX.com)
  发达国家都建立了完备的法律支持体系来进行消费信贷管理。如英国订立了消费信贷业务的法律准则,《1974年消费信贷法》规定了英国消费信贷业务在牌照、广告和推销、订立合法协议方面的法律准则牌照。所有从事消费信贷业务的机构需获得"公平交易办公室"总裁颁发昨从业执照,约束了提供信用、贷款、商品出租信贷及其辅助业务等极其广泛的贷款业务;广告和推销。银行禁止推销下列两种业务:金融超过2.5万英镑的借贷和某些经纪人协定、债务调整及债务咨询;订立合法消费信贷协议。内容是指个人为借债人、信贷额不超过2.5万英镑的信贷协议,协议必须包括信贷额、信贷额度、利息率和偿还条款,如果上述任何一项未写入协议,则协议不‘是完全可执行协议。美国也相继颁布了系列法律、法规,如1968年颁布的《消费信贷保护法》、《信用平等机会法令》,20世纪70年代颁布的《诚实借贷法》、《公平信贷报告法》、《社会再投资法》、《诚实贷款法》、《信用卡发行法》、《公正贷款对账法》、《破产法》,1980年出台的《消费信贷限制计划》等。这些法规不仅对贷款者确定了信息公开披露方面的条件,而且允许贷款机构开发新的消费信贷产品,在更长的时期提供更大规模的贷款。
  消费信贷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促进消费品的生产与销售,促进经济的增长。据估计,若不采取分期付款这一方式,西方国家汽车的销售量会减少1/3。消费信贷对于促进新技术的应用、新产品的推销以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同时它还可以提高消费者当前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一些使用周期长、价格昂贵的耐用消费品及住房等,很难获得中低收人者的消费支持,而利用消费信贷就可以大大提高这部分社会阶层的消费水平,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当然消费信贷在一定条件下也会产生消极作用,比如消费需求增长超过了生产扩张能力限度就会加剧市场供求紧张,推进物价上涨。因此,对经济条件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甚至同一国家和地区的不同时期消费信贷会产生不同的效果。对消费者个人来说,过度利用消费信贷可能会背上沉重的债务负担,陷入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