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业务风险评价的一般要求(四)
发布日期:2022-10-01 00:24:46 浏览次数:
全面评价个人贷款风险
个人贷款客户群体庞大、涉及面广,风险评价时在全面把握分析借款人及相关业务的基础上,可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借款人基本情况评价。分析了解借款人身份、年龄、品行、职业、学历、居所、爱好、婚姻家庭、供养人口等。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了解借款人的诚信记录。
(2)借款人资产负债状况及收人评价。审査借款人的银行存单、所持有价证券、房产等主要资产的权属凭证,评价借款人拥有的资产情况,并分析借款人的负债情况。同时应分析评价借款人收人水平及其可靠性与稳定性。当借款人现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收人证明不能完全反映借款人的收人状况时,可通过其提供的其他收人来源(如房屋租赁收人证明、第二职业收人证明等)等综合评判借款人的偿债能力。
(3)借款项下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评价。分析、核实交易事项的合法、有效性,并通过相关资料分析交易的真实性,确保贷款用途真实、合理,防止通过虚假交易套取银行贷款。
条文依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第九条规定:"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一条规定:"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规定:"贷款人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必须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第十八条规定:"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
第十九条规定:"贷款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
第二十二条规定:"贷款人应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违约率明显上升等异常情况,对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政策,加强相关贷款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