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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依照什么顺序清偿?

发布日期:2022-10-01 00:25:16 浏览次数:

  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时至破产程序终结期间,归清算组占 有、支配并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人的全部财产的总和。

  破产财产,首先清偿共益债权(破产费用),有剩余部分的, 再清偿破产债权。

  《破产法》第34条规定,下列破产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 优先拨付:①破产财产的管理、卖买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 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②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③为债权人的共 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 产费用的,人民法院按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破产法》第37条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 照下列顺序清偿:①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② 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③破产债权。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按比 例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