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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治理结构:三要素四问题

发布日期:2022-10-01 00:28:24 浏览次数:

  监事治理结构与董事治理结构一样也有三要素四问题,即监事、监事长、监事会三要素,监事的构成、产生、权责、行权四大问题。
  监事的构成:监事人数的最低限额是一人;监事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股东,有些还规定必须有员工代表;从专业构成上必须有财会专业人员;公司董事、(总)经理、不得兼任同一公司的监事。
  监事的产生: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有任期限制但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的权责:监事对公司业务和财务有审查、复核、调查、纠错权;监事对公司董事、经理等人员有监督纠错权;监事一般没有代表公司的权限,但有权代表公司委托律师、会计师审核业务和财务。
  监事的行权:监事的任何权限各监事均可单独行使,也可集体行使。但在国内企业中,监事很难行权,几乎变成了大股东、董事会、经理层的附庸、花瓶;监事们要么是敢怒不敢言,要么已经修炼到了不怒也不言。
  监事会:监事会由全体监事构成;监事会由监事长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向股东大会工作汇报。
  监事长:监事长是监事会主席,监事长从监事中选举产生,监事长对股东大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