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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贷款利率如何确定?

发布日期:2022-10-17 17:07:34 浏览次数:

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贷款的本息支出:不少于依据金融企业同期同类欠款利率计算的金额的个别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我想问的是,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欠款利率是怎样确认的,如果企业有利率不同的多笔借款,同期贷款利息如何确定?

答:国家财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难题的公告》中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欠款利率确定问题有确立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建议您按照这个要求打算,具体细则如下:鉴于现在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详细状况,企业在根据协议规定首次支付费用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欠款利率情况表明",以证明其费用总额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欠款利率情况表明"中,应包含在签署该贷款协议后来,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欠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设立的可以涉足贷款业务的民企,包括工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是指在借贷期限、贷款总额、贷款抵押并且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担保的利息。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发布的同期同类平均费率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这些企业提供的实际借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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