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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20日央行最新LPR之前再现“双降”

发布日期:2022-11-16 09:54:44 浏览次数:

2022年1月20日,央行发布最新LPR:2022年1月20日贷款行业价格利率(LPR)美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分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2022年1月20日贷款行业价格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7%,5年期以上LPR为4.6%。以上LPR在下一次发布LPR之前有效。

这是时隔21个月LPR再现“双降”:此次1年期LPR为连续第二个月下调(2021年12月20日调至3.8%,2022年1月20日调至3.7%),5年期以上LPR在维持21个月后首次下调。

1年期LPR与民间贷款利息有关,5年期以上LPR与房贷挂钩。

根据《最高人民法庭关于审理民间贷款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要求:出借人请求贷款人依照协议承诺利率支付费用的,人民法庭应予支持,但是双方承诺的利息达到合同成立时一年期分期市场价格利率四倍的除外。

意味着,从2022年1月20日起,民间贷款的最高利息从之前的15.4%降到14.8%。

成为民间贷款的欠款人来说,超出此利率的罚息部分,可以拒还!

附:最高人民法庭关于审理民间贷款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要求(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庭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大会通过,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庭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大会《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细则〉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民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案件法》等相关法律之要求,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本条例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违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同意成立的涉足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分支机构,因发放信贷等相关金融业务造成的争议,不适用本条例。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庭提起民间借贷案件时,应当提供证词、收据、欠条等债务凭证或者其它无法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条、收据、欠条等债务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贷款案件的,人民法庭应予立案。被告对上诉的债务人资格提出有事实根据的追偿,人民法庭经核查认为上诉不具备债权人资格的,裁定败诉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协议履行地未承诺以及约定不明晰,事后未签署补充协定,按照合同相关条款以及交易习惯仍不能确认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协议履行地。

第四条确保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上诉借款人的,人民法庭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借款人仅上诉保证人的,人民法庭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确保人为借款人提供通常确保,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庭必须追加贷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上诉借款人的,人民法庭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庭受理后,发现民间贷款行为本身蓄意违规集资等犯案的,应当裁定败诉起诉,并将合谋非法集资等犯案的线索、材料移交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诉讼贷款利率下调,或者检察机关做出不上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庭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违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庭提起民事的,人民法庭应予立案。

第六条人民法庭案件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蓄意违规集资等犯案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庭必须再次审理民间借贷纠纷诉讼,并将合谋非法集资等犯案的线索、材料移交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诉讼事实应该以民事案件的宣判结果为根据,而该民事诉讼尚未审结的,人民法庭必须判决中止诉讼。

第八条借款人蓄意犯罪以及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控告请求贷款人分担行政责任的,人民法庭应予立案。

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协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取款、网上电子转帐等方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款项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予以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借款人将特定资金帐户支配权授权给贷款人的,自借款人获得对该款项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贷款人承诺的其它形式提供贷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协议外,当事人主张民间贷款协议自合同建立时生效的,人民法庭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承诺以及法律、行政规章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十一条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或者他们互相之间为制造、经营必须签署的民间贷款协议,除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十四条要求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贷款协议有效的,人民法庭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法人以及违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贷款方式向员工筹措资金,用于本单位制造、经营,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十四条要求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贷款协议有效的,人民法庭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借款人以及借出人的借款行为涉嫌贩毒,或者尚未生效的裁判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刑事案件的,民间贷款协议并不显然无效。人民法庭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十四条之要求,认定民间借贷协议的效力。

担保人以贷款人以及借款人的贷款行为涉嫌犯罪以及尚未生效的裁判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担负行政责任的,人民法庭必须根据民间贷款协议与抵押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失程度,依法确认担保人的诉讼责任。

第十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庭必须判定民间借贷协议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借贷转贷的;

(二)以向其它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员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手段获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予以取得贷款资格的借款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了解以及必须清楚借款人贷款用于非法犯罪活动并且提供借款的;

(五)依照法律、行政规章强制性要求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第十五条上诉以支票、收据、欠条等债务凭证为根据提起民间借贷案件,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强调抗辩或者起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贷款行为导致的,人民法庭必须根据查明的诉讼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借助调解、和解以及清算达成的质权债务协定,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上诉仅根据借款、收据、欠条等债务凭证提起民间贷款案件,被告反诉已经归还欠款的,被告必须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贷款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反诉借贷行为已经实际出现并能做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官必须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甚至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模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状况并且证人证词等事实和原因,综合判定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出现。

第十七条原告仅根据金融机构的汇款收据提起民间贷款案件,被告反诉转账系追讨双方之前贷款以及其它负债的贷款利率下调,被告必须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贷款关系的建立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八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民事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要求,负有抗辩责任的上诉无正当原因拒不传唤,经核查现有证据能够确定贷款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手段等诉讼主要事实的,人民法庭对上诉主张的事实不予判定。

第十九条人民法庭审理民间贷款纠纷诉讼时看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核查借贷发生的缘由、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模式、款项流向并且贷款双方的关系、经济情况等事实,综合判定是否属于虚假民事案件:

(一)出借人显著不具有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上诉所根据的事实和原因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借款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质权凭证存在虚假的或许;

(四)当事人两人在必定期限内多次参与民间贷款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原因拒不出庭参加案件,委托代理人对借款事实陈述不清以及陈述前后冲突;

(六)当事人两人对借贷事实的出现没有任何纠纷以及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亲属以及合伙人、案外人的其它债权人强调有事实根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它争议中存在低价出售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它也许存在夸大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二十条经查明属于伪造民间贷款案件,原告申请保释的,人民法庭不予禁止,并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民事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要求,判决败诉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以及其它人蓄意制造、参与伪造案件,人民法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民事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要求,依法给予处罚、拘留;构成累犯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伪造案件的,人民法庭必须对该单位进行处罚,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拘留;构成累犯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他人在支票、收据、欠条等债务凭证或者贷款协议上签名以及盖章,但是未说明其保证人身份以及担负保证责任,或者借助其它事实不能推定其为确保人,出借人请求其分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庭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借贷双方借助网络贷款系统产生借贷关系,网络担保系统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分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庭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系统的提供者借助网站、广告以及其它媒介明示甚至有其它证据证明其为贷款提供抵押,出借人请求网络借贷平台的提供者分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庭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及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借款人签署民间贷款协议,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以及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以及负责人列为一同被告以及第一人的,人民法庭应予允许。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及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借款人签订民间贷款协议,所借贷项用于单位制造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一同分担责任的,人民法庭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协议成为民间贷款合同的抵押,借款到期后贷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协议的,人民法庭必须依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按照法法庭理状况更改诉讼请求的,人民法庭必须准许。

根据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裁定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认的金钱债权,出借人可以办理拍卖买卖协议标的物,以归还欠款。就拍卖所得的款项与应归还欠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以及借出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者赔偿。

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承诺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费用的,人民法庭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率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费用的,人民法庭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贷款利率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庭必须结合民间借贷协议的内容,并按照当地甚至当事人的交易模式、交易习惯、市场价格利率等原因确定收益。

第二十六条出借人请求借贷人依照协议承诺利率支付费用的,人民法庭应予支持,但是双方承诺的利息达到合同成立时一年期分期市场价格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分期市场价格利率”,是指美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分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周公布的一年期分期市场价格利率。

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务凭证载明的欠款数额,一般界定为本息。预先在本金中收取费用的,人民法庭必须将实际借款的总额认定为本息。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金结算后将收益计入后期借款本息并再次出示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达到合同成立时一年期分期市场价格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务凭证载明的总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息。超过部分的罚息,不应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贷款之后到期后必须支付的本金之和,超过以最初借贷本息与以最初贷款本息为基数、以协议建立时一年期分期市场价格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贷款之后的收益之和的,人民法庭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息有承诺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少于合同成立时一年期分期市场价格利率四倍为限。

未承诺逾期利息以及约定不明的,人民法官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承诺借期内利息,也未承诺逾期利息,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放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庭应予支持;

(二)承诺了借期内利息并且未承诺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放款之日起依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费用的,人民法庭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出借人与贷款人既约定了欠款利率,又承诺了赔偿金以及其它成本,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其它成本,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共达到合同成立时一年期分期市场价格利率四倍的个别,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借款人可以提前还清贷款,但是当事人另有承诺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还清贷款并主张依照实际借款年限计算收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实施后,人民法庭新受理的二审民间贷款纠纷诉讼,适用本条例。

借贷行为出现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胜诉时一年期分期市场价格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本条例实施后,最高人民法庭原先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