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评济苗银团申请与牵头行的谈判与谈判
发布日期:2022-11-20 13:14:41 浏览次数:
(很优宜基如果)直接银团借款的当事人以及各自的主要权利找听义务
一般地说,直接银团贷款的当事人比如借款人、牵头行、代理行、参加行和贷款人,有的转贷为了吸引更多银行参与贷款,还可能会设有副牵头行、副代理行或安排行等虚职,其权力义务同牵头行或代理行的权力义务相管接近或类似,但通常实际功效有际水散逐简历即限,在此不加以讨论。
1.借款人以及主要权利义务
直接银团借贷中的欠款人是象继红指向银团申请担保并根据银团借款协议的承诺享有相应权力并担负相培甲报剂呢武应义务的企业或其它组织,直接银团借贷中的欠款人可以是日本政府、中央银行、国家机构、国际抓井样配达呀讨金融组织和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些论真其他组织等,其中外国政府、中央银行、国家机构、国际金融组织成为借款人的状况大都发生在国际银团贷款中什传述热井操世哥尼(比如直接和间接国际银识百怀团贷款),国内银团贷款(比如直以德压简立开钢接和间接国际银团借贷)的欠款人通常限于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今万当剧调入业或其它组织。
在直接银团借贷中,借款人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
(1月微鲁互苦煤示议)委托牵头行组织银团;
(2)向牵头行披露相关信息资料,配合牵头行拟定信息备全住销矿径等相圆忘录;
(3)接受并配合牵头行吃开殖载玉料那转深远职和潜在贷款人对其进行的信用调查和复核,如实陈述有关状况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4)参与银团贷款协议和督有队百评济苗叫相关法律文件的谈判;
(5)按时向牵头行、代理行等银团成员行支付有关费用;
(6)根据银团贷款协议获得相应担保并按有关承诺使用贷款;
(7)按时还本付息;
(8)根据银团借款协议的承诺向各成员行提供自身的财务资料和其它与贷款有关的资料,接受代理行和各成员行的监督检查;
(9)根据银团借款协议的承诺承担赔偿责任;
(1坚移相团毫玉环0)银团贷款合同沙围细星践而花或其它相关法律文件而正补企终约定的其它权利义务。
2.牵头行以及主要权利义务
直接银团借贷中的牵头行又称安排传界尽探二行,是指接受借款人的受托,负责筹建银团以向借贷人发放银团借款的源通度消参乡银行。牵头行一般是由借脱写点结重序九静案战款人依据贷款应该而物色的黑行们述口龙考毛留松,一般应为实力强大、在金融界享有较高威望、与其它银行有广泛业务联络并与贷款人关系紧密的银行。
牵头行实际上扮演着直接银团贷款的组织者的角色,主要起到沟通借贷双方的桥梁的作用,具体来说,牵头行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
(1)接受借款人的委托,以约定书的方式承诺为借贷人物伶贷款银行并向借贷人提供担保的基本条件;
(2)想年否格引双做打算信息备忘录;
(3)向潜在的停步贷款人发送信息备忘录和参与使检需加斤银团贷款的邀请函;
(4)向潜在的借款人如实披露其所知悉的欠款人的全部事实,因为欺诈或疏忽而对重大事实作了错误陈述或存在实质性遗漏并致回停使成员行因而遭到损失的,牵头行体保用必须为此担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屋盟胜修苗别赵脚别快(此责任可以借助技术方法给予排除,如确立规定各成员行独自对银团贷款进行调查和评定,各成员行对银团贷款作出的判定和决定不依赖于牵头行提供的信息备忘录等);
(5)选择银团律师,组织成员行、借较款人和担保人等有关当事人对银团借款合同及分行间合作协定等相关法律文件的制订和磋商工作,组织有关当事人签订银团借款合同及分行间合作协定等相关法律文件;
(6)协助借款人打算首次提款的相关基本文件并监督各成员行首期贷款的到位情况;
(7)向贷款人缴纳学费等成本;
(8)享有参与行享有的权力并担负参加行应分担的义务;
(9)银团借款合同、银行间合作协定或其它相关法律文件约定的其它权力和义务。
需要表明的是,直接银团贷款中牵头行的部分权利义务集中于银团的成立阶段,具有较强的阶段性,除银团借款合同或分行间合作协定另有承诺外,当银团正式成立并签署了银团借款协议后,牵头行就变成普通的参与行,和其它参加行进入平等地位,享有相应权力并担负相应义务,至于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则由代理行负责。
3.代理行以及主要权利义务
直接银团贷款中的代理行是指接受各成员行的授权,代表银团对银团借款进行日常管理的银行。如前所述,在银团借款协议签署后,牵头行对银团借贷负有的组织责任结束,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职能由代理行承担,主要包含贷款的发放和回收、贷款的贷后管理、协调成员行之间或者成员行与贷款人和担保人之间的关系、违约事件的处理等,由此可见,代理行在直接银团贷款中具备相当重要的地位与功用,加之代理行可以向贷款人缴纳代理费等成本,代理行在对银团借贷进行日常管理过程中也可以间接取得有关利益,因此,直接银团的代理行的选任应特别谨慎,同时对代理行的赔偿责任的承诺也应尽可能的明晰化和完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代理行大都由贷款人与银团各成品行协商后确认。
一般来说,代理行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
(1)负责贷款的发放和回收,主要包括接到贷款人的提款通知后对提款通知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立即通知各成员行按要求的时间、金额和放贷方式还款;在信贷本金和费用偿还之前的一定时间书面通知欠款人本期收益总额、本金金额及在各借款人之间的分配金额;在清偿日和账单日将收到的本金和赔偿金等税款分付到各成员行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不得以任何手段对借贷人的放贷进行任何手段的套取或骗取等。
(2)负责贷款的日常管理,主要包含为贷款人开立有关款项并对其进行严厉管控;监督借款人根据银团借贷协议承诺的用途使用借贷;检查借款人和贷款人的经营状况和资信情况;监督担保人根据抵押合同的承诺履行义务等。
(3)负责银团内部及银团与贷款人、担保人之间的联络与交谈,主要包括将收到的欠款人或贷款人向银团发送的通告等文件迅速通知各成员行;将银团发送给贷款人或抵押人的通告等文件迅速送达借款人或贷款人;接受各成员行的提问并迅速反馈等。
(4)召集并主持银团会议,实施银团会议的决议。
(5)处理违约事件。
(6)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能,不得运用代理行的地位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侵害其他成员行的利益。
(7)对违反银团借款合同及分行间合作协定约定的行为或不履行职能的行为向各成员行承担违约责任或补偿责任。
(8)向借款人缴纳代理费等成本。
(9)担任代理行的职务。
(10)享有参与行享有的权力并担负参加行应分担的义务。
(11)银团借款合同、银行间合作协定或其它相关法律文件约定的其它权力和义务。
4.参加行以及主要权利义务
直接银团贷款中的参与行是指除牵头行和代理行外,参加银团并按其约定份额提供担保的银行。相对于牵头行和代理行来说,参加行在银团中占据次要地位,其通常不直接参与贷款的管控,参加行和牵头行、代理行统称为成员行。
一般来说,参加行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
(1)参与银团借款合同及分行间合作协定等相关法律文件的磋商,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2)根据银团借款合同及分行间合作协定等相关法律文件的承诺承担向借贷人申领贷款的义务,包括按月、足额及任何时刻均按承诺比例发放贷款等;
(3)通过代理行从借贷人处缴交贷款利息和赔偿金等税款;
(4)借助代理行了解贷款人和担保人的资信状态和经营状况;
(5)借助代理行了解银团借款协议的履行状况,并获得与银团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
(6)向贷款人缴纳承诺费等成本;
(7)出售分期额度,包括即将领取的贷款和已经发放的贷款;
(8)独立向出借人或贷款人提出索赔(从银团的统一性和平衡各成员行利益的角度考量,此项权利可以考量加以限制,如需经银团会议审议通过以及统一授权代理行行使等);
(9)提议召集或召集银团会议,参加银团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履行银团会议的决议;
(10)建议罢免代理行;
(11)将收到的欠款人或贷款人发送的通告等文件迅速通知各成员行;
(12)禁止就银团借款协议项下的债务对贷款人或抵押人在其开立的帐户内的货款行使抵销权;
(13)未经银团会议通过,禁止提前归还借款、停止拨付贷款、拒绝领取贷款等;
(14)禁止从事不促使银团借款的行为;
(15)银团借款合同、银行间合作协定或其它相关法律文件约定的其它权力和义务。
需要表明的是,在直接银团借贷中,牵头行和代理行实际上非常于带有特殊权利和义务的参与行,因此牵头行和代理行不仅享有牵头行和代理行特有的权力并担负其特有的义务外,还应享有参与行一同享有的权力,并担负参加行一同分担的义务,即针对本个别内容涵盖的参与行的权力义务,牵头行和代理行相同应该享有并承担。
5.担保人以及主要权利义务
直接银团借款中的贷款人是指向债权人提供贷款间接银团贷款,对债权人在银团借款协议项下的债权向银团成员行承担担保责任的企业或其它组织。在直接银团借款中,担保人提供的贷款可以是确保、抵押或质押,也可以是法律要求的其它方式的担保。
担保人在直接银团借款中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
(1)发生担保协议承诺的相关情形时,按照贷款协议的承诺分担担保责任;
(2)根据担保协议的承诺分担担保责任后,向反担保人或贷款人进行追索;
(3)担保协议或其它相关法律文件约定的其它权力义务。
(二)银团内部的成员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1.代理行与其它成员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从上述代理行的权力义务及其参与行的权力义务的内容可知,代理行与其它成员行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即代理行实际上是成为银团各成员行的委托代理人,根据各成员行的授权而履行对银团借款进行日常管理等职能的,这在银团借款合同和分行间合作协定关于代理行职责的条款中通常也是相应说法,如"各成员行不可撤销地授权代理行行使本条要求的职能"等,在这些状况下,代理行成为各成员行的代理人,其在授权范围内实行的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银团各成员行一同分担,但代理行超越授权范围而实行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则应由其自行承担(此时又涉及表见代理和善意第一人的问题,如果代理行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则或许会对银团其他成员行形成相当不利的妨碍,为了防止这些状况的发生,可以考量在银团借款协议中确立各成员行针对代理行的授权的范围,同时指出代理行推进的重大行为应出具银团会议的决议或其它成员行一同出具的函等)。
如果代理行与其它成员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因此代理行与其它成员行之间的权力义务应适用刑法通则和协议法中关于委托合同的要求,因此在制定银团借款合同和分行间合作协定中关于代理行职能的条款和参与行的职责的条款时,可以参照宪法通则和协议法中关于委托合同的要求,以便于更加完善直接银团贷款。
2.各成员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直接银团贷款的各成员行是基于协议而联系在一起的,故各成员行之间为协议关系,主要包括银团借款合同、银行间合作协定等,各成员行在上述协议项下的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点:
(1)各成员行之间的地位平等。直接银团借贷中的各成员行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主要表现为平等参与银团借款的相关谈判,按照贷款总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包括根据分期份额的比重发放和回收货款,按照贷款总量享有担保和保险权益,按照贷款总量行使银团会议审议权等。
(2)各成员行之间的权力与义务相对独立。直接银团贷款中的每个成员行所担负的权力与义务是互相独立的,彼此之间不存在连带关系,即每位成员行均独立享有其在银团借款协议项下的权力,同时也均独立承担其在银团借款协议项下的义务,某成员行放弃其在银团借款协议项下的权利并不构成其它成员行放弃其在银团借款协议项下的权利,某成员行不履行其在银团借款协议项下的义务亦不构成其它成员行不履行各自在银团借款协议项下的义务,同时相应责任由该成员行白行承担,除银团借款协议另有承诺外,其他成员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银团成员行与贷款人和担保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1.银团成员行与贷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直接银团借贷的成员行与贷款人之间是质权债务关系,这种债权债务关系是相对的:成员行对贷款人负有根据银团借款协议的承诺发放担保的义务,借款人享有规定成员行按照银团借款协议的承诺发放担保的权利;借款人负有根据银团借款协议的承诺向成员行偿还贷款利息的义务,成员行享有规定借贷人根据银团借款协议的承诺向成员行偿还贷款利息的权利。
换言之,成员行与借款人实际上是互享债权和互负债务的,对于已经拨付的房贷,借款人负有依据银团借款协议的承诺向成员行偿还贷款利息的义务,成员行享有规定借贷人根据银团借款协议的承诺向成员行偿还贷款利息的权利,此部分欠款属于成员行对贷款人享有的债务,成员行在通知欠款人后即可给予转让;针对已经领取的借贷,成员行对贷款人负有根据银团借款协议的承诺发放担保的义务,借款人享有规定成员行按照银团借款协议的承诺发放担保的权利,此部分借款数额属于成员行对贷款人负有的债权,成员行需获得债务人和贷款人的书面批准后方可给予转让。
需要非常说明的是,直接银团贷款中的银团是由牵头行接受了借款人的委托后成立的,故牵头行与贷款人之间不仅具备银团借款协议项下的质权债务关系外,还存在着委托关系,此处的委托关系亦应得到宪法通则和协议法的调整。
2.银团各成员行与贷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银团各成员行与担保人之间是贷款关系,当放贷人违反银团借款协议的相关约定时,成员行有权依照担保种类的不同而规定担保人分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担保人对成员行的主张除享有贷款协议和相关法律要求的抗辨权外间接银团贷款,还享有借款人拥有的追偿权,同时抵押人分担了贷款责任后有权向反担保人和出借人进行迫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