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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日期:2022-11-22 13:36:42 浏览次数:

最高人民法庭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要求》(下称“借贷新规”),已经于2020年8月20日开始施行。按照新的借贷规则,部分出现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民间借贷(下称“旧债”),也要适用新规则。以下小编将分类详细解读,哪些旧账可以再次核定费用,为了读者无法直观对照法律规则,首先把借贷新规的相关规则援引如下:

借贷新规第26条:“以美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分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年20日发布的一年期分期市场价格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认民间贷款利息的司法保护上限。”

借贷新规第32条:“本条例实施后,人民法庭新受理的二审民间贷款纠纷诉讼,适用本条例。借贷行为出现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胜诉时一年期分期市场价格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借贷新规第14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庭必须判定民间借贷协议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借贷转贷的;(二)以向其它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员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手段获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予以取得贷款资格的借款人民间贷款,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了解以及必须清楚借款人贷款用于非法犯罪活动一直提供借款的;(五)依照法律、行政规章强制性要求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根据新的贷款规则,目前年利息达到15.4%的旧账,以及存在协议无效情形的旧账,借款人可以主张按新规则处理,小编下文分类详解。

【七类民间借贷旧债的处理方式】

1.已经履行完毕的旧债

不管是2020年8月20日之前还是后来履行完毕,只要尚未偿还本金,借贷协议就早已解除了。虽然与现行法律规则存在矛盾,但现行规则尚未没有适用的空间了。所以,这类旧债不能适用新规则,多付的收益也不能追回。例外是,综合年利率高于36%的个别,可以主张返还。

2.未履行完毕但尚未涉诉的旧债

2020年8月20日之前结案已经宣判完毕,或者正在审理的终审、二审、再审民间贷款案件,不适用借贷新规,仍依照原先的规则审判案件,即利率上限按照“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执行。

3.金融机构发放的旧债

银行发放的消费借贷、信用卡贷款等旧账,不适用借贷新规,因为这类信贷不属于民间借贷,而是金融机构借款。除了银行外,持有金融牌照、可以经营借贷业务的机构,比如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发放的房贷也属于金融借款,不适用借贷新规。

4.没有领取金融牌照、没有贷款资质的机构申领的旧债

校园贷、套路贷、P2P等理财平台、小额贷公司、财务公司等发放的按揭,尚未偿还本金的,属于借贷新规第14条要求的“未予以取得贷款资格的借款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贷款的”情形民间贷款,借贷协议无效,借款人应全额退还本金,出借人应退还已缴交的本息。借款人尚未支付费用,且剩余本金不从而抵扣利息的,可以主动起诉确定协议无效,要求退还利息。

5.出借人挪用金融机构借贷转贷的旧债

出借人挪用银行的经营贷、消费贷等借款期间,擅自改变功能,将担保用于民间放款,不管是否缴纳费用、是否牟取利差,该民间贷款协议无效。此类旧债尚未履行完毕的,借款人掌握出借人套贷证据后,可以上诉出借人,主张协议无效、双方互相返还,即贷款人退还本金、出借人交纳利息。

6.出借人以向其它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员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手段获得的热钱转贷的旧债

借贷营利法人的经营资金拆借、用单位集资款转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转贷,这类行为被借贷新规所否定,此类旧债没有履行完毕的,借款人也可以主张借款协议无效、双方返还。注意例外状况,借贷非营利法人、非法人单位、特定个人的资金拆借的,不依照借贷协议无效情形。此类案件的难点是抗辩,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借款人必须把握充足的证据,能够证明出借人有上述导致协议无效的情形。

7.借款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且合法有效、但年利息超过15.4%的旧债

这些旧债借钱人应先测算一下综合贷款利率,即包括借贷本息、手续费、担保费、中介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诸多名目的税金,除本金外拢共支出的成本,再结合借款期限,大致估算一下年利率是否超过了15.4%。如果尚未支付的成本综合年利息超过了15.4%,但也有个别本金没有收回的,借款人可以与借出人主动沟通,主张多付的本息与剩余的本金等额抵扣,若我方不批准该细则,借款人可以暂停还款,待我方提起民事后,由法官根据借贷新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