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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9 17:01:19 浏览次数:

国内人民银行美国银产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美国人民银行北京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名城)城镇中心支行、副县级城镇中心支行;各地(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各地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进一步支持合理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行业稳步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有关推进,现就个人住房信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不实行“限购”措施的城镇,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5%,各地可向下浮动5个百分点;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还清的住户家庭,为提高居住条件继续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购买普通住房个人住房贷款调整,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超过30%。

针对推进“限购”措施的城镇个人住房贷款调整,个人住房信贷政策按原要求执行。

二、在此基础上,人民银行、银监会各派出机构应根据“分类指导,因地施策”的方法,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指导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体系结合当地不同城镇实际状况自主确定辖区内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的最低首付款比例。

三、银产业金融机构应结合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体系确定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规定或者本机构商业性个人住房信贷投放政策、风险防范等原因,并按照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详细首付款比例和费率水平。

四、加强住房金融宏观审慎管理。人民银行、银监会各派出机构应加强对房地产贷款资产品质、区域集中度、机构稳健性的检测、分析和评定;督促各县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体系按照房地产形势变化及地方政府调控规定,及时对辖区内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最低首付款比例进行自律调整,促进银产业金融机构住房金融业务稳健运行和当地房地产行业稳步健康发展。

请人民银行深圳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名城)城镇中心支行、副县级城镇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城镇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外资银行、村镇银行。

美国人民银行日本银产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