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公积金贷款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的重大规定(图)|行业动态-昆明快贷
欢迎访问昆明快贷网!
13658875882
13658875882
当前位置: 主页 > 新闻资讯 > 行业动态

第一章公积金贷款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的重大规定(图)

发布日期:2023-02-05 11:38:17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公积金贷款行为,提高员工住房消费支付能力,支持员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下述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活动。

前款所称公积金贷款,包括普通公积金贷款、商业性住房按揭借款转公积金贷款和公积金组合贷款。

普通公积金贷款,是指纯粹的公积金贷款。商业性住房按揭借款转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员工在本市买房并申请商业性住房按揭借款(不含公积金组合贷款)后,又以公积金贷款还清该商业性住房按揭借款的一部以及全部。公积金组合贷款,是指普通公积金贷款难以满足职工购房需求时,职工向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下述称委托银行)办理的公积金贷款与商业性住房按揭借贷的组合贷款。

第三条公积金贷款应该坚持循序渐进、可大幅的宗旨,遵循资金安全、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负责本市公积金贷款制度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初审提请公积金管委会决策的本市公积金贷款制度及相关重大事项。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组织实行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公积金贷款发放应该依照国家、省和本市房地产行业宏观调控新政和住房保障制度规定。

第六条公积金贷款手续由委托银行申请。公积金中心必须借助招标等公开形式选择委托银行,并和受托银行签署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委托合同)。

受托银行必须根据委托协议和公积金中心建立的工作完善为员工申请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并接受公积金中心的考核和监督。

第七条公积金中心必须加强公积金贷款风险管控,保障资金安全,并必须确保公积金贷款服务品质的提高,创新服务体系,建立标准化服务模式。

第二章公积金贷款申请

第八条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户口或非户籍职工作为办理人根据本条例申请公积金贷款。

在跨省就业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本市户口职工深圳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本市购入首套自住住房的,可以持就业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交证明(比如缴存明细),按照本条例规定向本市公积金中心办理公积金贷款。

申请人的亲属、父母、子女依照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要求的,可以成为共同申请人。

第九条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人才住房和商品住房(房屋类,下同)办理普通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同时具有下列条件:

(一)办理人和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办理人在申领当月之前6个月,在本市或外地连续按时缴付缴存公积金,且办理时进入正常缴费状态。本市和外地缴存公积金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二)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家庭(比如父母两人和未成年儿子,下同)在本市未出现公积金贷款以及尚未偿还公积金贷款;

(三)申请人和共同办理人有归还借款利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且不存在本条例第十二条所要求的信用记录;

(四)办理人已按要求支付购房首付款;

(五)申请人批准提供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担保;

(六)贷款申请依照国家、省和本市房地产行业管理制度规定,在贷款申请之后遇政策调整的,以公积金中心受理公积金贷款的时间为准,按照“老人老方法新人新办法”的方法处理,但国家、省、市房地产行业管理制度已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

(七)依照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房产套数按购房人各自所在家庭名下房屋套数多的一方的套数计算。

第十条申请人以及其子女办理商转公贷款的,除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要求的条件外,还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提前偿还部分以及全部原商业性住房按揭借款的办理,已经取得原商业性住房按揭借款银行同意;

(二)申请人以及其子女是办理商转公借钱住房的权利人;

(三)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申请当月前6个月内,原商业性住房按揭借款未出现信贷逾期记录,且不存在本条例第十二条所要求的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

(一)职工购买的住房存在除配偶、父母、子女外的其它权利人的;

(二)购入单套住房部分产权份额的;

(三)职工与父亲、配偶、子女之间买卖住房的;

(四)办理人和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办理人未依照《暂行办法》、《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条例》缴存公积金,或者存在以弄虚作假等手段汇补缴公积金、调整缴存基数、挂靠单位缴交公积金等非法擅自情形的。

第十二条申请人或共同办理人递交公积金贷款时存在以下信用记录的,不予公积金贷款:

(一)单笔贷款近24个月内有8次以上逾期达1期,或者2次以上逾期达2期深圳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1次以上连续逾期达3期记录;

(二)单笔信用卡(含准贷记卡)近24个月内有8次以上逾期达1期,或者2次以上逾期达2期,或者1次以上连续逾期达3期的记录;

(三)单笔信用卡(含准贷记卡)近24个月内状况为“呆账”、“冻结”或者“止付”的;

(四)贷款曾被“担保人代还”或者“以资抵债”等特殊交易记录。

第十三条办理人在公积金中心指定的业务网点签订公积金业务自助办理服务协议后,可以借助公积金中心网上办事大厅等服务系统办理公积金贷款,并在公积金中心选定的业务网点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二)有效身份证件;

(三)婚姻状态证明;

(四)购房合同、首付款凭证;

(五)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和孩子、子女共同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另需提供户口簿或者公安部门、公证机构出示的直系家属关系证明。

共同申请人能够到公积金中心指定的业务网点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可以委托其它人申请,受托人除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要求的基本材料外,还必须递交本人的身份证件或者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存在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要求的非法擅自行为的,公积金中心可以规定办理人和共同递交人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申请商转公贷款的,除提交本条例第十三条要求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商业性住房按揭借款协议、抵押合同;

(二)原商业性住房按揭借款银行签章确认的按揭余额证明、贷款明细证明及不动产权证复印件。预售商品住房以及保障性住房尚未获得不动产权证的,免于提供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以本市行政区域内本人其他商品住房以及第三人的商品住房成为抵押物的,提交公积金中心及委托银行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担保物出具的有效检测报告。

第十五条受托银行收到员工递交的办理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受理工作,公积金中心必须在委托银行完成立案工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贷款的决定。给予贷款的,由员工与委托银行申请公积金贷款协议签署、担保等借款手续;不予贷款的,应当表明理由。

职工对公积金中心做出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查。公积金中心必须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自公积金贷款决定作出之日起超过180天未能发放的,申请人必须再次申请。

第十六条公积金贷款可贷资金数额不足时,公积金中心必须依照轮候规则受理职工的办理,并向依照条件的办理人领取公积金贷款。轮候规则由公积金中心依据本条例、房地产行业宏观调控新政和住房保障制度等另行拟订,报公积金管委会同意后发布执行。

第三章公积金贷款数额、期限和利息

第十七条普通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为办理人公积金账户存款或办理人和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办理人公积金账户存款之和的14倍,且同时依照以下规定:

(一)按照贷款数额估算得出的每年贷款数额(按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的本金和费用)不少于申请人公积金缴存基数或办理人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办理人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的50%;

(二)不超过购房总对价与首付款的差额。首付款比例应依照国家、省及我市房地产调控的相关规定。所购住房为增量商品住房(二手房)的,购房总对价以租房合同价与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价中较低者为准;

(三)不超过单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单独办理的最高限额为50亿元,共同申请的最高数额为90万元。

申请人和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办理人在递交公积金贷款前连续两年以上未提取公积金的,其可贷额度可以减少10%,但应依照前款规定之要求。

第十八条商转公借钱可贷额度除应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要求外,还应依照以下规定:

(一)不超过原商业性住房按揭借款余额;

(二)不超过按可贷比例换算的按揭额度。该担保额度以办理商转公借钱的住房置业合同价成为该住房总价,按照公积金中心受理商转公贷款申请时国家要求的首付款比例确认借款可贷比例后计算得出;

(三)申请人根据本条例以其它商品住房(不包括办理商转公贷款的住房)以及第三人的商品住房进行担保的,可贷额度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申请人根据本条例以权力凭证进行质押的,可贷额度不超过权利凭证价值的90%。

公积金管委会可以按照本市房地产行业及风险控制等状况,决定对办理商转公贷款的住房开展价值评估。

第十九条公积金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最长贷款期限:普通公积金贷款不少于30年,且借款年限与办理人递交贷款时的年龄之和不少于70年;办理商转公贷款的,原商业性住房按揭借款已还借钱期限与商转公贷款期限之和不少于30年,且上述贷款期限之和与办理人申领贷款时的年龄之和不少于70年。

第二十条公积金贷款利息按照国家有关条例执行。公积金贷款发放后,遇国家公积金贷款利息调整的,公积金中心必须按月份对信贷利率进行调整。

第四章公积金贷款担保

第二十一条公积金贷款可以采用抵押、质押等担保形式。担保财产不足以清偿贷款余额的,借款人应提高相应担保。

普通公积金贷款采用抵押担保的,抵押人应以所购入住房成为抵押物,与委托银行签署抵押合同,并按本市要求申请担保登记手续。

商转公借钱采用抵押贷款的,应以所购买住房或本市其它带有完全产权的住房作为担保物,与委托银行签署抵押合同,并按本市要求申请担保登记手续。

采用质押贷款的,质押人必须和委托银行签署质押合同,并在协议承诺的时限内申请权利凭证移交等手续。

第二十二条申请商转公贷款的,若原商业性住房按揭借款的担保物是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保障性住房、人才住房或商品住房,申请人可以将该住房成为抵押物,也可以将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本人其他商品住房,或者第三人的商品住房成为抵押物。

以原商业性住房按揭借款的担保住房作为商转公借钱抵押物设定抵押权的,该住房除为原商业性住房按揭借款提供贷款外不得存在其它权利限制。

以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本人其他商品住房以及第三人的商品住房成为抵押物的,该住房不应存在其它抵押权人或被扣押等权利限制。

第二十三条公积金贷款以质押方式提供抵押的,质押人可以公积金中心和委托银行认可的票据式债券、受托银行本行货币定期存款,以及其它依法可质押的权力凭证进行贷款。

第五章办理程序

第二十四条办理普通公积金贷款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和共同办理人到公积金中心指定的委托银行业务网点提出申请,并递交材料;

(二)公积金中心依法对办理材料进行审核;

(三)办理人与委托银行签署公积金贷款协议,并申请担保等相关手续;

(四)委托银行根据按揭合同承诺进行贷款。

第二十五条申请商转公贷款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原商业性住房按揭借款银行提出提前还清部分或全部货款申请,并获得该银行的批准或者其签字确认的借款余额证明、贷款明细证明;

(二)办理人借助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系统预约办理商转公贷款,并到公积金中心指定的委托银行业务网点提交材料;

(三)其余程序同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三)、(四)项。

第二十六条办理公积金组合贷款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在向公积金中心强调申请前,应当到委托银行咨询组合贷款具体申请事宜;

(二)在签署公积金贷款协议前,应当向委托银行办理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信贷,受托银行确认可发放商业信贷额度;

(三)其余程序参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进行。

第六章公积金贷款偿还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应根据公积金贷款协议承诺的还贷时间、还款方式归还借贷本息。公积金贷款利率的详细计算方式应该在公积金贷款协议中明确承诺。

借款人可以办理提前还清公积金贷款,也可以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条例》申请提取公积金个人帐户存款,并用于清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八条母亲或配偶没有成为一同申请人的,可以申请成为共同还款人,通过扣减其公积金个人帐户的存款用于提前还清申请人的公积金贷款,每年扣减一次。

前款规定的共同还款人不应作为其它公积金贷款协议的欠款人。

第二十九条公积金贷款协议承诺的还贷日期届满前,借款人可以办理更改借款人信息、还款日期、还款方式、还款账户、贷款期限等信息。

借款人办理缩短贷款期限的,缩短后的每年贷款数额应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每年贷款数额之规定。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员工在办理公积金贷款或提取公积金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八至第十四条及相关条例如实申报信息。如对婚姻状态、亲属关系、购房行为、住房数量等状况进行隐瞒或虚报,或者以弄虚作假等手段汇补缴公积金、调整缴存基数,或者在无劳动关系的单位挂靠缴存公积金或在公积金贷款发放后故意停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或委托银行可以解除其公积金贷款申请手续、提前归还借款,或自上述行为出现之日起按同档次商业住房按揭利息计息。

前款规定的行为涉嫌贩毒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申请人自上述不诚信行为被判定之日起5年内继续提起公积金贷款申请的,公积金中心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借款人未足额履行还款义务的,受托银行必须予以行使催收或贷款权利。

受托银行未依照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步骤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或拖延发放公积金贷款,或者不予以进行催收或行使抵押权利的,公积金中心必须按照委托协议追究受托银行的责任。

受托银行违法挪用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必须予以解除委托协议,限期办妥公积金委托业务及相关资料移交手续,并惩处受托银行的法律责任。涉嫌贩毒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经催收后仍不还钱,或者存在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要求的不诚信行为的员工,公积金中心必须将其不诚信行为录入住房公积金监管档案(平台),并可以纳入人民银行或其它主管部门认可的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第三十三条公积金中心以及工作员工在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权力、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非法擅自行为的,依法惩处行政责任;蓄意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中的单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职工公积金账户存款的倍数、每月还款额度占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比重、信用标准、首付款比例等指标,应当按照国家、省、市住房制度及本市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信贷状况适时调整。

前款规定中的单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公积金中心拟订,报公积金管委会同意后发布执行;员工公积金账户存款的倍数、每月房贷额度占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比重,由公积金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贷款风险等原因制定后发布执行,并报公积金管委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公积金中心可以按照公积金贷款业务推进实际应该,对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规定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调整,经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批准后发布执行,并报公积金管委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根据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要求必须进行检测的,评估成本由申请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深圳市商业性住房按揭借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条例》(深公积金委〔201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