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规定
发布日期:2023-02-06 13:46:46 浏览次数: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本暂行条例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管理。
第三条单位以及在职员工(下述简称职工)应按本暂行条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及其员工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比例由单位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区间指定,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
单位的分支机构具备独立的组织机构代码的,可以将其分支机构视为独立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管理。
第五条单位和职工应当依照本暂行规定向公积金中心要求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申请领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单位和职工按照本暂行条例申请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所递交的相关证明文件以及材料,应当提交原件和打印件。
单位和职工按照本暂行条例申请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所递交的相关业务表格、协议文本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可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或者在公积金中心网页下载。
第六条缴存单位、职工申请领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完毕,本暂行条例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二章专办员
第七条单位应该指定1名以及数名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一定计算机操作能力的单位员工为住房公积金专办员(以下简称专办员),负责本单位及员工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申领。
公积金中心应该对专办员组织业务辅导,并不得扣除业务培训成本。
第八条专办员承办以下事项:
(一)负责按要求为本单位及员工申请住房公积金缴存等有关业务;
(二)整理、保管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相关文件资料,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信息保密义务;
(三)复核本单位申请住房公积金业务提交的有关资料;
(四)协助公积金中心对本单位员工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信贷等业务知识的宣传和指导;
(五)承办单位以及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它住房公积金事项。
第九条专办员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申请业务,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及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第十条专办员本人信息变更的,应当在公积金中心业务网点申请领取变更,并递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专办员信息变更申请表》、专办员身份证。
第三章登记
第十一条新成立的单位应该自创办之日起30日内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申请领取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专办员注册登记,并递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交登记及专办员注册登记申请表》;
(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协议》;
(三)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法定代表人(以及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专办员身份证;
(六)单位证明材料。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已建立的单位应该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前款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专办员注册登记。
第十二条前条要求的单位证明材料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由单位按照单位自身性质分别提交以下有效的材料:
(一)国家机关必须递交单位成立的核准文件;
(二)事业单位应该提交政府批复设立的获准文件以及批准登记证明;
(三)企业必须提交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应该提交财政部委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五)社会团体应该提交财政部委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第十三条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等登记信息出现变更的,单位应该自出现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递交申请更改登记,除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外,应当依照以下情形另行递交有关材料:
(一)单位名称、性质分类、经济类型、资格类型等信息变更的,单位应该根据前条要求分别递交有关证明材料;
(二)组织机构代码更改的,提交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法定代表人登记信息变更的,应当根据前条要求分别递交有关证明材料,并递交法定代表人以及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托收账户开户银行、托收账户银行帐户、托收账户名称变更的,提交和公积金中心再次签署的《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协议》。
第十四条单位分立、撤销、解散、破产以及被合并的,应当自出现上述状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以及清算组织等递交办理注销登记,除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交登记注销申请表》外,应当依照以下情形另行递交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