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条件基本具备
发布日期:2022-10-18 10:54:50 浏览次数:
19日,央行网站公布消息表示,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进一步加强利率市场化转型。经国务院批复,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3年7月20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借贷利息管制。
一、取消金融机构借贷利息0.7倍的下限,由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
二、取消票据贴现利息管制,改变贴现利率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的方法,由金融机构自主确定。
三、对农村信用社信贷利率不再设立上限。
四、为再次严格执行差别化的住房贷款制度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个人住房按揭利息浮动区间暂不作微调。
全面放开贷款利息管制后,金融机构与用户协商定价的空间将进一步缩减,有促使推动金融机构实行差别化的定价策略,降低企业融资费用;有促使金融机构不断增加自主定价能力,转变经营方式,提升服务水平,加大对企业、居民的金融支持力度;有促使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更好地发挥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作用,更有力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改革更新。
央行就进一步加强利率市场化转型答记者问
经国务院批复,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3年7月20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借贷利息管制。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进一步加强利率市场化转型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此次进一步加强利率市场化转型的背景是哪个?
答:1996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推进,我国的利率市场化转型不断持续推动。目前,人民银行仅对金融机构人民币余额利率上限和信贷利率下限进行管控,货币市场、债券行业利率和境内外币存贷款利息已谋求市场化。2012年6月和7月,人民银行进一步扩大了金融机构坏帐款利息浮动区间。当前我国利率市场化转型已取得重要进展,金融机构变化化、精细化定价的特点进一步呈现,市场体系在利率产生中的作用显著提高。
总体看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我国进一步加强利率市场化转型的宏微观条件已基本具有。从宏观层面看,当前我国的经济运行总体平缓,价格前景基本稳定,是进一步加强改革的有利契机。从微观主体看,随着近年来我国金融改革的逐步完善,金融机构财务硬约束进一步加强,自主定价能力不断增加,企业和民众对行业化定价的金融环境也更为适应。从行业基础看,经过多年的建设培育,上海分行间同业拆借利息()已作为企业债券、衍生品等金融产品和服务定价的重要基准。从调控能力看,货币制度向金融行业各种产品传导的渠道也已较为顺畅。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二五”规划强调的要求,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改革的总体谋划,在全面评估各项基础条件成熟程度并强调应对风险的前提下,经国务院批复,人民银行决定进一步加强利率市场化转型。
问:此次全面放开贷款利率管制的意义是哪个?
答:全面放开贷款利息管制后,金融机构与用户自主协商定价的空间将进一步缩减,一方面有助益促进金融机构实行差别化的定价策略,降低企业融资费用,并不断增加自主定价能力,转变经营方式,提升服务水平,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居民的金融支持力度。另一方面,将导致企业按照自身条件选取不同的融资渠道,随着企业越来越多地借助债券、股票等进行直接融资,不仅有促使发展直接融资市场,促进社会融资的多样化;也为金融机构提高小微企业贷款留出更大的空间,提高小微企业的信贷可获取性。总体看,此项变革是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经济结构调整与改革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问:此次转型为什么要再次保留个人住房按揭利息的下限?
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房地产行业调控新政,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促进房地产行业稳步健康发展,人民银行对个人住房信贷实行有效的新政引导和理性性监管,要求商业银行继续严厉执行差别化住房贷款制度。因此,此次变革未对现行的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利息制度作出调整,其利息下限仍维持为担保基准利率的0.7倍不变。
问:为什么不再对农村信用社信贷利率设立上限?
答:2004年10月,在放开金融机构借贷利息上限时,考虑到那时城乡信用社信贷定价体系尚不健全,暂时保留了对其贷款利息的上限管理,并将费率上限由基准利率的2倍缩减至2.3倍。近年来,在各有关部门的合力推进下,农村信用社转型取得重要进展,城市信用社已处置或改革为城镇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新型乡村金融机构快速演进,农行“三农事业部”改革逐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受到了切实提高,放开农村信用社信贷利率上限的条件尚未基本具有。从内部条件看,除农村信用社外,包括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在内的其它各种提供农村金融服务的农村金融机构借贷利息上限均已放开,通过竞争决定借贷利率的体系初步构建;从外部条件看,自农村信用社转型以来,其内控管理水平大幅提升,风险规避能力显著提高,贷款定价制度不断加强,定价行为趋向理性;从实际状况看,目前农村信用社实际借款利息已极少触及上限,放开贷款利息上限后,涉农贷款利息不会持续增加。
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服务的主力军,不再对农村信用社信贷利率设立上限,有利于农村信用社根据效益覆盖风险的方法自主定价,提高发放涉农贷款的需求;有促使强化农村信用社满足多层次涉农贷款需求的素质,提高涉农贷款资金的可得性;有促使统一各种金融机构借贷利息制度,营造各类金融机构间平等竞争的体制环境;有促使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不断改进涉农资金配置效率,对推动提高农村金融服务具备积极意义。
问:对于下一步加强利率市场化转型是怎样考虑的?
答:此次变革没有进一步缩减金融机构负债利率浮动区间,主要考量是负债利率市场化转型的制约更为深远,所规定的条件也相对更高。从国际上的顺利经验看,放开存款利率管制是利差市场化转型进程中最为关键、风险最大的阶段,需要按照各项基础条件的成熟程度分步实施、有序开展。2003年以来,我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转型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未能完全到位,同时存款保险政策、金融行业退出制度等配套措施也正在逐渐确立过程中。为此,人民银行将会同有关部委进一步加强存款利率市场化所必须的各项基础条件,稳妥有序地推动存款利率市场化。
下一阶段,人民银行将再次建立行业化利率产生机理,优化金融行业基准利率制度,建立完善金融机构自主定价体系,逐步缩减负债产品行业化定价范围,更大程度发挥市场体系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