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启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28 17:24:56 浏览次数:
关于重启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借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告
琼公积金贷〔2019〕26号
各直属管理局,受委托贷款银行:
随着全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率的下降,为减少缴存职工,特别是购买2017年9月28日前获得出让土地开发建设或采用装配式建造方法建造的改建楼盘的部分缴存职工,偿还商业性住房按揭的负担,充分保障职工权益,根据《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销售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车行为的通知》(琼建金〔2019〕79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重启受理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借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为保证业务的有序开展,现将《海南省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借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他们,请依照执行。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19年3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借贷转
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住房保障中的作用,减轻缴存职工偿还商业性住房按揭的负担,支持缴存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国务院第350号令)、《关于印发的通告》(琼公积金法〔2018〕90号按揭贷款,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和《关于调整和完善部分住房公积金业务申请事由的通告》(琼公积金法〔2018〕175号,以下简称《规范通知》)等有关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借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转公借钱,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购入改建商品自住住房,且已经还清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借款的,在具备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条件的状况下,将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借款转换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及所属各直属管理局负责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商转公贷款管理。
受委托贷款银行负责商转公借钱的办理立案、审核,直属管理局审批,受委托贷款银行按照直属管理局的审批意见办理合同签署、抵押担保、放款申请及贷后管理等工作。受委托贷款银行在商转公贷款申请过程中,应当接受直属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第二章贷款申请和审批
第五条申请商转公借钱时,借款人应依照《操作规程》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并具有下列情形:
(一)借款人需要为原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借款(以下简称原商业贷款)中的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权利人;
(二)银行批准贷款人提前还清原商业贷款;
(三)原商业借款所购房产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四)首付款与已归还的原商业借款总额之和小于等于房屋总价的40%。
第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借款人不予申请担保:
(一)《操作规程》规定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形;
(二)购入二手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建房、拆迁安置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原商业贷款;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第七条借款人应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办理资料,配合贷款调查和审查:
(一)《操作规程》规定的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基础性资料(除第3、6、7、9项之外)。婚姻状态证明、购房地不动产登记及住建房管部门开具的家庭住房登记记录证明,核查方式根据《规范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原商业放贷的《借款协议》;
(三)原商业借款银行提供的近一年还款明细,未满1年的提供已还款明细(自打印之日起1个月内有效);
(四)申请商转公借钱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签订《借款协议》时提供)。
第八条借款人及一同借款人到场申请、面签和放款能力计算,按照《操作规程》和《规范通知》的要求执行。
第九条商转公贷款的限额及期限,按照《操作规程》规定的新建商品自住住房的限额及期限执行,且不少于原商业借款余额及剩余期限。
第十条商转公借钱利息,按照人民银行要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申请商转公借钱时,借款人需使用组合贷款的,应依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受委托银行个人住房商业信贷的有关要求。
第三章申请程序和贷款偿还
第十二条借款人应向购房所在地的受委托银行提出商转公借钱申请。商转公贷款操作步骤和申请期限,无特殊状况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借款人自审批通过之日起60日内,结清原商业信贷并终止担保。借款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还清借款且终止担保的,应当再次提交资料递交办理商转公贷款。
第十四条借款人须以办理商转公借钱的住房作为担保物。抵押物的登记、保管及监督检测,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贷款资金转入《借款协议》约定的还款账户内。
第十六条贷款偿还按照《操作规程》和《规范通知》的要求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方法内容可依照国家、省住房制度及其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有关条例,结合本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八条对借款人的追责情形和处理方法,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借款人出现失信行为的,依据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失信行为惩戒管理方法》进行处置。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5年9月30日安徽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的《海南省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借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同时取消。
《海南省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借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解读
一、《海南省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借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下面简称《管理方法》)制定的背景及意义。
答: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国内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建金〔2017〕246号)精神,根据《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销售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车行为的通知》(琼建金〔2019〕79号)规定,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特别是购买2017年9月28日前获得出让土地开发建设或采用装配式建造方法建造的改建楼盘的部分缴存职工,偿还商业性住房信贷的负担,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作用,让住房公积金贷款惠及更多家庭。同时,全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率已下降至85%警戒线以下,可保障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刚需,满足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借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的需求。
二、商转公贷款与本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哪些关系?
答:商转公贷款作为本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一种特殊方式,与现行的《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规程》保持有效衔接。从制度统一性、公平性出发,其办理条件、贷款数额、期限、还款方式等基本与现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维持一致,在担保形式、操作步骤等方面略有差别。
三、《管理办法》与2015年9月30日印发的《海南省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借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相比,有什么变化?
答:主要有分期对象、贷款数额、申请资料、承办银行等四个方面的变化:
(一)扩大贷款对象范围。原暂行办法中贷款对象为我省购入自住住房,尚未还清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借款,且2015年9月30日前在我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员工。
本办法调整为在本省购入改建商品自住住房,且已经还清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借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即包含在我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员工(含港澳台同胞),以及在外地工作且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海南户籍职工。
(二)调整贷款限额上限。原暂行办法中最高贷款数额50亿元,且不少于原商业贷款余额。
本办法调整为70万元且不少于原商业信贷余额,具体分期额度有:购房所在地为广州市、三亚市、琼海市、陵水黎族自治县,夫妻双方均在我省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最高贷款限额为70亿元、单方缴存最高信贷额度为50亿元;购房地为其它市(县)按揭贷款,夫妻两人均在我省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最高贷款限额为50亿元、单方缴存最高信贷额度为30亿元。
(三)简化贷款申请资料。较原暂行办法,本办法废止《海南省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借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借款人以及亲属所在单位提供的经济利润证明或其它偿债能力证明等资料。
(四)放宽银行承办要求。原暂行办法中商转公贷款承办银行与原商业借款银行须为同一家商业银行。
本方法中不再限制商转公借钱承办银行,由缴费职工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中自行选取。
四、商转公贷款对操作步骤和申请期限有什么要求?
答:主要有立案审核、审批、结清原借款、签订协议及申请担保、请款放款等五个操作步骤,并建立相应的申请期限:
(一)受理、审核。借款人柜面向购房所在地的受委托银行提交申请资料。受委托银行自收到贷款人提交的办理资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递交至直属管理局。
(二)审批。直属管理局自收到受委托银行递交的放贷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人。
(三)结清原商业信贷。借款人自审批通过之日起60日内,结清原商业信贷并终止担保。借款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还清借款且终止担保的,应当再次提交资料递交办理商转公贷款。
(四)签署《借款协议》及申请担保。借款人与受委托贷款银行签署《借款协议》,配合受委托银行申请担保手续。
(五)请款及领取贷款。受委托银行自办理抵押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直属管理局强调贷款发放申请。直属管理局自收到受委托银行递交的放贷发放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担保资金转入受委托银行的受托贷款资金帐户。受委托银行自收到信贷资金当日,将分期资金转出《借款协议》指定的还款账户内。
五、商转公贷款有什么注意事项?
答:主要有三个注意事项:
(一)申请商转公借钱前,借款人应咨询原商业信贷银行是否批准提前还清借款;办理商转公贷款时,尚未还清原商业借款;审批通过后、《借款协议》签订前,自筹资金垫付原商业信贷并终止担保;签订《借款协议》时,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核查。
(二)借款人需要为原商业贷款中的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权力人,不受原商业信贷贷款人限制。例如,不动产权证书的权力人为张三、李四,其中,原商业信贷的欠款人为张三,按下列方法处理:
1.若张三、李四均依照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张三或李四可自行选取作为贷款人办理商转公贷款;
2.若只有张三或李四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则依照条件的权力人成为贷款人办理商转公贷款。
(三)借款人子女应为共同借款人,不动产权证书的其它权力人自愿选择是否成为一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承担偿还商转公借钱的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