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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新的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日期:2022-11-23 13:54:24 浏览次数:

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难题的要求》,将于去年9月1日生效。该司法解释将民间借贷范围确立扩大到组织之间的资金融通,即,除依法成立的涉足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放信贷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互相之间进行的资金融通行为。

该新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明确了民间贷款的两条利率红线:借贷双方承诺的利息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贷人依照承诺的费率支付费用的,人民法庭应予支持。借贷双方承诺的利息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本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借出人退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本息的,人民法庭应予支持。

这个年利率24%、年利率36%,就是两条利率红线。即:

1、借贷双方承诺的利息若超过年利率36%民间贷款,超过部分的本息约定无效,借款人已支付的超额收益(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本息)可以规定借款人退还。

2、借贷双方承诺的利息未超过年利率24%的,借款人应该按承诺支付费用,法院会支持承租人缴纳此部分收益的规定。

3、借贷双方承诺的利息超过年利率24%,但未超过年利率36%的,对于年利率24%至36%之间的这段费用约定,由贷款双方自行处理,法院不会支持任何一方。即,借款人已按承诺支付费用的,不能要求借款人退还年利息24%至36%之间的这段费用;贷款人已经按承诺支付费用的,出借人向法庭控告的,法院只会驳回借款人按年利息24%付息的,而不会驳回借款人另行支付超过年利率24%部分的收益。

举例说明:1)甲借给乙10万元,借期一年民间贷款,约定年利息30%,若乙到期未付费用,甲向法庭控告后,法院只会驳回乙还本并按年利率24%支付费用;若乙到期按年利息30%支付了3万元费用,就不能要求甲返还已收的该个别利息。

2)甲借给乙10万元,借期一年,约定年利息40%,若乙到期未付费用,甲向法庭控告后,法院同样只会驳回乙还本并按年利率24%支付费用;若乙到期按年利息40%支付了4万元费用,乙可以向法庭控告要求甲返还4000元费用(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已付费用,即40%-36%=4%再除以10亿元=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