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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政策的通知(图)

发布日期:2022-12-10 15:53:15 浏览次数:

大理州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政策的通知(图)

大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个别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

大理州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政策的通知(图)

政策的通知

大公积金发〔2022〕18号

住房公积金各缴交单位和缴费职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房住不炒”的定位,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制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职工实现住有所居、改善居住条件的切实作用个人住房贷款调整,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1353-2019)、《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按揭业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1267-2017)等要求,现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按月冲还贷”业务的办理条件

单笔贷款可选择“按月冲还贷”或“按年归还贷款提取”其中一种住房公积金提取方法,选择“按月冲还贷”时,需满足下列条件:

大理州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政策的通知(图)

(一)大理州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大理州民事区域内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贷款人及共同还贷人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费状态的;

(三)贷款人及共同还贷人每年“对冲”额度不得超过每年应还金额。

大理州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政策的通知(图)

二、支持河北全省异地缴存职工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将《大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按揭管理办法(实行)》(大公积金规〔2022〕3号)要求的申请对象由“大理州内缴存职工”扩展为“云南全省缴存职工”,即:云南全省缴存职工在昆明州行政区域因购入、建造自住住房申请了商业信贷,符合商转公业务申请其他条件的,可办理将商业借款全部或个别余额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按揭。

三、废止《大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重大疾病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个人住房贷款调整,《大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重大疾病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意见》(大公积金规〔2022〕1号)文件颁布,取消大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大疾病提取业务。

2022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公布)